伊利申請“優酸乳”商標成功獲法院認可
日期:2019-12-19 11:40:11 / 人氣: 0次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2017年,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兩件“優酸乳”商標與兩件“優酸乳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被駁回。伊利公司隨后提起行政訴訟展開追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針對伊利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3月22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了4件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水(飲料)、煉乳等商品上。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伊利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18年10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伊利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4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針對伊利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針對法院作出的上述認定及一審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可以理解為“優質的酸味的乳制品”,使用在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產品的品質、口味、原料等特點,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而且伊利公司提交的證據并非全部系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且均未涉及水(飲料)等商品,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水(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口味、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優酸乳”文字,“優酸乳”使用在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等指定商品上,由于“優酸乳”并非中文固有詞匯,也并非上述商品的常見名稱,同時考慮到伊利公司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已在先獲準注冊了“優酸”商標等情況,可以認定訴爭商標并未構成對上述商品原料等特點的直接描述;“優酸乳”使用在水(飲料)等其他指定商品上,亦未對上述商品的口味、品質、原料等特點進行直接描述。鑒于此,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可以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第23257569號“優酸乳及圖”商標雖然含有“乳”字,但使用在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符合商品自身屬性,不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使用在水(飲料)等其他指定商品上,根據公眾的通常認知,不會將上述商品與含有乳制品成分相關聯,亦不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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