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奧運會的聯合市場
日期:2017-06-12 09:39:43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據了解,根據國際奧委會的慣例,當奧運會在某一國家籌辦舉辦的一定周期內,要將這屆奧運會組委會的知識產權和該國家奧委會的知識產權統一起來,由這屆奧運會的組委會統一在該國轄區內進行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市場開發,該國家奧委會不再進行奧林匹克有關的市場開發,而是根據奧組委的市場開發進行分成,這就是聯合市場開發。
從知識產權運用的角度看,這實際上是一種獨占許可。
無論奧組委還是奧委會的市場開發,都是在奧運會籌辦舉辦的同樣時間,在同樣的轄區之內,做著同樣的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市場營銷活動。只有實施聯合市場開發,才能避免市場混淆,在統一的市場有效集中有限的資源,從而獲得最大的經濟收入。同時,也使得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不致濫用,避免奧林匹克品牌淡化。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知識產權,既涉及著作權、工業產權和商業秘密、技術秘密(Know-How)等傳統的知識產權客體,也包括新經濟時代所涌現的,諸如域名、數據庫等新型客體,甚至還有一些奧林匹克運動的特有客體,其中以奧林匹克標志為其主要內容。在一屆奧運會的申辦階段,具有豐富知識產權運用經驗的國際奧委會就會要求各個申辦城市與所在國家的奧委會簽訂《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Joint Marketing Plan Agreement),并將該協議的簽訂作為獲取申辦成功的前提條件,從而保證奧運會市場開發的唯一。
早在申辦2022年冬奧會期間,中國奧委會就與北京市簽署了《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2022年冬奧會申辦成功后,中國奧委會、北京市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主辦城市合同》。
這就意味著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贊助企業,不僅將獲得北京冬奧組委相關知識產權的商業使用權利,也將獲得聯合市場開發期(2017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連續4屆奧運會和冬奧會的中國體育代表團稱謂等知識產權商業使用的權利。
現在侵犯奧運知識產權的現象愈演愈烈,以前侵權行為都是在物品上印刷奧運標志,現在則是以實物的形式出現,許多商家生產或銷售假冒的奧運特許品。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還比較薄弱,很多人不了解奧運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其次是因為包括奧運會在內的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執法方面缺乏溝通和配合,致使嚴重侵犯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的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客觀上縱容了侵犯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現象的蔓延。因此,針對以上原因,應成立專門的體育知識產權機構,負責注冊大型體育競賽特殊標志的商標注冊和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負責對侵權行為的處理等,使人們在大型體育競賽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再者,借助各種形式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宣傳,使人們真正的了解奧運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
從知識產權運用的角度看,這實際上是一種獨占許可。
無論奧組委還是奧委會的市場開發,都是在奧運會籌辦舉辦的同樣時間,在同樣的轄區之內,做著同樣的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市場營銷活動。只有實施聯合市場開發,才能避免市場混淆,在統一的市場有效集中有限的資源,從而獲得最大的經濟收入。同時,也使得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不致濫用,避免奧林匹克品牌淡化。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知識產權,既涉及著作權、工業產權和商業秘密、技術秘密(Know-How)等傳統的知識產權客體,也包括新經濟時代所涌現的,諸如域名、數據庫等新型客體,甚至還有一些奧林匹克運動的特有客體,其中以奧林匹克標志為其主要內容。在一屆奧運會的申辦階段,具有豐富知識產權運用經驗的國際奧委會就會要求各個申辦城市與所在國家的奧委會簽訂《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Joint Marketing Plan Agreement),并將該協議的簽訂作為獲取申辦成功的前提條件,從而保證奧運會市場開發的唯一。
早在申辦2022年冬奧會期間,中國奧委會就與北京市簽署了《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2022年冬奧會申辦成功后,中國奧委會、北京市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主辦城市合同》。
這就意味著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贊助企業,不僅將獲得北京冬奧組委相關知識產權的商業使用權利,也將獲得聯合市場開發期(2017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連續4屆奧運會和冬奧會的中國體育代表團稱謂等知識產權商業使用的權利。
現在侵犯奧運知識產權的現象愈演愈烈,以前侵權行為都是在物品上印刷奧運標志,現在則是以實物的形式出現,許多商家生產或銷售假冒的奧運特許品。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還比較薄弱,很多人不了解奧運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其次是因為包括奧運會在內的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執法方面缺乏溝通和配合,致使嚴重侵犯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的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客觀上縱容了侵犯大型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現象的蔓延。因此,針對以上原因,應成立專門的體育知識產權機構,負責注冊大型體育競賽特殊標志的商標注冊和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負責對侵權行為的處理等,使人們在大型體育競賽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再者,借助各種形式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宣傳,使人們真正的了解奧運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
推薦內容 Recommended
相關內容 Related
- 知識產權,奧運會的聯合市場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