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商標申請主體隨之消失?
日期:2018-01-29 10:14:42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逐漸被深入人心,人們都漸漸懂得了商標的重要性。對于消費者來說,商標能夠起到很好的區分作用,而對于商家、企業來說,商標就是他們的形象標識,對于企業競爭和盈利來說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那么,公司注銷后,商標申請主體亦隨之消失嗎? 實踐中,不少公司申請注銷前,并未對其注冊商標進行處置,在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注銷登記后,注冊商標到底是仍保持著權利面紗,還是歸于公共領域?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了其于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京行終3370號行政判決書,法院終審判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廣東省佛山市南冠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注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準注冊。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南冠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瓷磚、非金屬地板磚等第19類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在被異議商標法定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2年1月6日,英國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核準注冊于推銷業(替他人)等第35類服務上的第774065號“屈臣氏”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而且南冠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認為屈臣氏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屈臣氏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4年4月15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屈臣氏公司不服,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一審判決予以駁回。隨后,屈臣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在該案二審審理期間,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注銷,注銷原因為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屈臣氏公司據此主張,南冠公司注銷且在注銷之前并未對被異議商標進行轉讓,故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注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由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來享有和行使。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注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準注冊。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的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了其于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京行終3370號行政判決書,法院終審判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廣東省佛山市南冠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注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準注冊。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南冠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瓷磚、非金屬地板磚等第19類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在被異議商標法定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2年1月6日,英國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核準注冊于推銷業(替他人)等第35類服務上的第774065號“屈臣氏”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而且南冠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認為屈臣氏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屈臣氏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4年4月15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屈臣氏公司不服,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一審判決予以駁回。隨后,屈臣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在該案二審審理期間,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注銷,注銷原因為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屈臣氏公司據此主張,南冠公司注銷且在注銷之前并未對被異議商標進行轉讓,故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注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由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來享有和行使。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注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準注冊。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的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