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大姨媽”被國家工商總局裁定無效
日期:2017-09-30 14:07:09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據獲悉,因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大姨媽及圖”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裁定為無效。
據悉,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的“大姨媽及圖”商標頗受爭議,反對者認為,“大姨媽”系已有的常用詞匯,現多指代女性經期,具有明顯的描述性含義,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企圖獨占“大姨媽”商標,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大姨媽及圖”分別向第9類、第38類以及第42類進行了注冊,注冊號分別為12358149號、13379061號、12358267號,分別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1月28日、2014年9月14日核準注冊。
該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為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第(三)項所指“僅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等。”
該條款中“僅直接表示”系指商標僅由對指定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及其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或商標雖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
爭議商標由中文“大姨媽”及圖形組成,其中圖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頭像。商標中的主要認讀部分“大姨媽”系一種親屬的稱謂,特指母親的姐姐,現已成為公眾約定俗成的對于女性月經的代名詞。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大姨媽”用在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與女性月經期相關聯,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此外,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爭議商標的顯著性。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綜上所述,裁定“大姨媽及圖”商標無效。
本案中,大姨媽本是母親姐姐的稱謂,但現已被公眾約定俗成女性月經的代名詞,僅直接表示了該商品的功能和用途與女性月經相關,無法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中圖形也僅僅是卡通女孩頭像,不具有顯著性。因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依法有據。
據悉,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的“大姨媽及圖”商標頗受爭議,反對者認為,“大姨媽”系已有的常用詞匯,現多指代女性經期,具有明顯的描述性含義,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企圖獨占“大姨媽”商標,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大姨媽及圖”分別向第9類、第38類以及第42類進行了注冊,注冊號分別為12358149號、13379061號、12358267號,分別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1月28日、2014年9月14日核準注冊。
該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為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第(三)項所指“僅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等。”
該條款中“僅直接表示”系指商標僅由對指定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及其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或商標雖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
爭議商標由中文“大姨媽”及圖形組成,其中圖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頭像。商標中的主要認讀部分“大姨媽”系一種親屬的稱謂,特指母親的姐姐,現已成為公眾約定俗成的對于女性月經的代名詞。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大姨媽”用在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與女性月經期相關聯,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此外,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爭議商標的顯著性。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綜上所述,裁定“大姨媽及圖”商標無效。
本案中,大姨媽本是母親姐姐的稱謂,但現已被公眾約定俗成女性月經的代名詞,僅直接表示了該商品的功能和用途與女性月經相關,無法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中圖形也僅僅是卡通女孩頭像,不具有顯著性。因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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