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網絡直播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日期:2017-08-21 17:54:15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觀看網絡直播已成為大眾娛樂的一種新鮮方式,然而隨著網絡直播平臺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主播在直播平臺上翻唱歌曲、直播賽事、分享熱播影視劇等情況逐漸增多,其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已暗潮涌動,多家網絡直播平臺因主播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被權利人訴至法院。隨著權利人與網絡直播平臺之間的“摩擦”不斷升級,訴訟不可避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年審判白皮書發布的20個典型案例中,涉及網絡直播(視頻)平臺的案例共有4起,占比達到20%。尤其是火貓直播的運營商上海耀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斗魚直播的運營商廣州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度將網絡直播平臺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網絡直播平臺為何屢現知識產權糾紛?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是由于主播欠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網絡直播平臺主要由主播上傳內容,主播數量巨大,教育層次、知識水平,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良莠不齊;二是權利人取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也使得網絡直播平臺對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沒有忌憚;三是權利人與網絡直播平臺博弈的背后是利益之爭,網絡直播平臺的初創期正是燒錢階段,付費購買作品的能力有限。
有觀點認為,網絡直播平臺若想減少知識產權糾紛,亟需界定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相關人士表示,“合理使用”應建立在非盈利性為目的基礎上,但目前多家網絡直播平臺采用打賞模式,這屬于商業性活動,因此,很難將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歸為“合理使用”范圍。
有關人士針對“合理使用”進行了進一步解釋,他介紹:“在使用音樂作品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構成合理使用,因此,主播在網絡直播平臺上免費演唱已經發表的歌曲屬于‘合理使用’;在使用視頻方面,應首先判斷視頻是否屬于作品,如果屬于作品,主播僅播放視頻片段或以視頻片段為相關資料,則有可能屬于‘合理使用’,反之則有可能涉嫌侵權;在使用賽事直播畫面方面,由于目前賽事直播畫面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業界尚存爭議,因此很難判斷其是否構成侵權。”
對于網絡直播平臺而言,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其發展過程中必須逾越的一道鴻溝,如果不能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該行業發展將面臨較大挑戰。那么,網絡直播平臺該如何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有專家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和網絡直播平臺應共同發力,一起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網絡直播平臺首先應提高主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在平臺內設置懸浮框、用戶協議等方式,告知主播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其次是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事先依據法律規定獲得相關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再次,網絡直播平臺應建立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與風險預警的專職部門,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比如,建立巡查和監控機制,主動審核主播上傳和使用的相關內容,以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網絡直播平臺為何屢現知識產權糾紛?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是由于主播欠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網絡直播平臺主要由主播上傳內容,主播數量巨大,教育層次、知識水平,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良莠不齊;二是權利人取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也使得網絡直播平臺對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沒有忌憚;三是權利人與網絡直播平臺博弈的背后是利益之爭,網絡直播平臺的初創期正是燒錢階段,付費購買作品的能力有限。
有觀點認為,網絡直播平臺若想減少知識產權糾紛,亟需界定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相關人士表示,“合理使用”應建立在非盈利性為目的基礎上,但目前多家網絡直播平臺采用打賞模式,這屬于商業性活動,因此,很難將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歸為“合理使用”范圍。
有關人士針對“合理使用”進行了進一步解釋,他介紹:“在使用音樂作品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構成合理使用,因此,主播在網絡直播平臺上免費演唱已經發表的歌曲屬于‘合理使用’;在使用視頻方面,應首先判斷視頻是否屬于作品,如果屬于作品,主播僅播放視頻片段或以視頻片段為相關資料,則有可能屬于‘合理使用’,反之則有可能涉嫌侵權;在使用賽事直播畫面方面,由于目前賽事直播畫面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業界尚存爭議,因此很難判斷其是否構成侵權。”
對于網絡直播平臺而言,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其發展過程中必須逾越的一道鴻溝,如果不能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該行業發展將面臨較大挑戰。那么,網絡直播平臺該如何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有專家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和網絡直播平臺應共同發力,一起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網絡直播平臺首先應提高主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在平臺內設置懸浮框、用戶協議等方式,告知主播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其次是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事先依據法律規定獲得相關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再次,網絡直播平臺應建立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與風險預警的專職部門,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比如,建立巡查和監控機制,主動審核主播上傳和使用的相關內容,以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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